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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通讯员 曾甜甜 柯美中)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寻衅滋事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事不能做到“三思而后行”,将可能因一时冲动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严惩。
家住阳新的肖某某就因一次“眼神对视”,冲动之下殴打他人并砸坏他人车辆。2024年11月26日,经阳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肖某某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4年7月6日晚,肖某某骑电动车途径某路段时,发现前方有一台小轿车停在路边且未熄火,认为对方小轿车占道停放,对自己通行造成了影响,顿时心生不满。
肖某某行至小轿车旁,恰好与车主丁某某眼神对视,便随口骂了一句。车主丁某某听到后,也随即与之对骂。看到对方回了嘴,怒火中烧的肖某某随即将电动车掉头,前后两次撞向丁某某的小轿车。
看到自己的车被撞,丁某某和同车的李某某等三人急忙下车与肖某某理论,几人发生争执,期间肖某某用拳头和巴掌打向丁某某脸部,并与丁某某结扭在一起。围观的群众将两人拉开后,肖某某又持木棍追打丁某某。
因追打未果,“怒气未消”的肖某某又回到丁某某的小轿车旁边,打了正在下车的李某某一巴掌,并脚踢、手锤车门,用红砖砸破小轿车前挡风玻璃。
经被害人报案,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展开调查,并于8月8日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后肖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丁某某、李某某二人伤情均构成轻微伤。事后,肖某某悔不当初,积极向两名受害人赔偿损失,双方达成谅解。
该案于同年10月21日移送至阳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认为,肖某某因一时冲动,随意殴打他人并任意损毁他人车辆,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于11月15日以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11月26日,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危害后果、认罪认罚态度、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日常生活中要注意自己的行为,遇事冷静处理,多注意沟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事情,切不可因为一时的冲动,换来法律的严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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