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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利市慈善总会专项冠名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监利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冠名基金,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遵从捐赠者的意愿并为其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 基金可冠名, 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由本会监管。
第三条 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冠名基金受法律保护,专款用于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慈善公益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和挪用。
第二章 专项冠名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凡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单位自愿捐赠5万元及以上、个人自愿捐赠5000元及以上用于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慈善公益活动的,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过协商,签署协议,设立专项冠名基金。
企业设立专项冠名基金首笔入账金额须不低于1万元;公立医院、学校、媒体等非营利性组织设立专项冠名基金可不受首笔入账金额限制。
第五条 设立专项冠名基金流程:
(一)捐赠方向本会提出设立专项冠名基金申请;
(二)本会与捐赠方商定专项冠名基金管理使用相关事项,起草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协议一式四份,捐赠方一份和本会三份(分别存入档案室、办公室、财务室)。
(三)捐赠方将捐赠款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汇入本会账户,本专项冠名基金即告设立。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冠名
第六条 专项基金统一冠名为“监利市慈善总会××基金”,简称“监利慈善××基金”。
第七条 专项基金冠名内容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精神文明的要求。
第四章 专项冠名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八条 专项冠名基金资金来源:
(一)基金设立时,申请设立专项冠名基金的单位或个人的专项捐赠;
(二)基金设立后,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定向捐赠。接受境外组织捐赠的,应先请示市慈善总会,由市慈善总会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基金设立后,可通过线下筹款活动等方式面向社会公众为基金筹集善款;也可依托基金在腾讯公益、字节跳动公益等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上线筹款项目,动员社会公众参与捐赠。
第五章 专项冠名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根据需要,市慈善总会办公室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事务管理和资助活动。本会对资助项目筛选、资助金额、资助形式等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条 专项冠名基金不刻印章,对外联系统一由本会出具介绍信或公函。
第十一条 捐赠方以专项基金的名义组织开展公益慈善活动,须制定详细活动方案,并书面向本会请示,得到批复后方可实施。有捐赠环节的,所有捐赠款物应当场清点并公示,其中,捐赠的现金于三个工作日内汇入本会账户,物资清点造册及时报本会,不得坐收坐支。
第十二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列支专项基金年度使用总额的1%-2%用于本会对该基金的管理和监督费用,也可以按照双方协商单独捐赠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专项冠名基金为定向捐赠款,本会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后,设立专项基金专账,专款专用。捐赠款到账后,本会开具捐赠专用票据给捐赠者,捐赠者凭专用票据享受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 专项冠名基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冠名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本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各类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完整。
第十五条 专项冠名基金使用意向由捐赠方确定,但需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
第十六条 专项冠名基金用于物资采购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必须通过多方(三方以上)询价方式确定供货方;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受赠方必须施行公开招标(参照国家招标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冠名基金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受赠方应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建立50万元以上捐赠资金跟踪审计制度。受赠方的捐赠资金单次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须与受赠方签订《捐赠协议书》,约定捐赠资金的使用用途、管理反馈等事项,要求受赠方确保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单列反映,并对跟踪审计工作给予配合支持。基金资助的受赠方单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受赠方应向甲方报备项目预算、项目招投标文件、项目决算、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项目建成图片等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专项冠名基金的使用审批程序
1、捐赠方提交书面的基金使用意向书报本会办公室。
2、办公室复核是否符合本会宗旨,财务室核实基金余额是否足够支付该项请求,然后按《监利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审批。
3、财务室按本会领导审批的金额,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资助款拨付到位,如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七章 专项冠名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专项冠名基金账户进行监督管理,财务工作由本会办公室负责,以确保专项冠名基金的安全和规范。
第二十一条 专项冠名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捐赠方对专项基金收支情况的查询,本会给予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二条 本会办公室每年向捐赠方反馈各基金的财务年度收支汇总表。
第二十三条 捐赠方不得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或借本会的名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反,本会有权终止专项冠名基金的活动,直至取消专项冠名基金的设立,其剩余资金由总会统一安排资助项目。
以下为可直接注销专项冠名基金的情形:
1、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开展活动并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2、在开展慈善募捐活动过程中,截留、私分捐赠款物或者坐收坐支捐赠款物的;
3、定向捐赠的项目不按规定询价、招标的;
4、定向捐赠的项目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采购不合格产品的。
第二十四条 专项冠名基金连续两年内必须进行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慈善公益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专项冠名基金账户余额不足人民币一万元,本会办公室告知后持续半年仍无增补时,本会将对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金由本会安排用于其它慈善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第一届第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办法经理事会授权本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必要时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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