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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客户端(通讯员谢周莹)酒后闹事,殴打辱骂民警、辅警,后果如何?
近日,枝江法院依法对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进行审理,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因对居住小区的物业不满,酒后将小区物业粘贴的公示栏撕毁、将地下车库出口收费杆推断。派出所接警后,民警郑某某和辅警张某赶到现场,将王某某口头传唤到枝江市公安局办案中心进行调查。到达办案中心后,王某某以拒绝佩戴手铐、辱骂、威胁办案民警,向办案民警吐口水等方式阻碍民警对其进行询问。同时王某某因酒后情绪激动,出现用手扇脸、击打头部的自残行为,为防止王某某自残或打伤办案民警,办案民警决定对王某某采取约束性措施,民警在用约束带控制王某某的过程中,王某某将辅警张某的胳膊咬伤。经鉴定,咬伤处被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因王某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妨害公务的过程,构成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又因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配合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小区内寻衅滋事,发泄自己的不满,被依法传唤至执法办案中心,仍拒绝佩戴手铐,辱骂、威胁办案民警,向办案民警吐口水,甚至还咬伤辅警,妨碍民警执法,最终受到法律严惩。国家机关依法履行相关职能,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广大群众在遇到依法执行职务的公职人员时,一定要给予充分理解、配合和支持,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司法机关将严厉打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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