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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颜思雨)近日,秭归法院立案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高空坠物引发的纠纷,法官通过耐心释法说理明情,有效化解邻居间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今年8月,宋某停放在居住房屋院坝的小汽车,被家住同一社区5楼的付某家中坠落的窗玻璃砸到,致使车辆挡风玻璃破裂,引擎盖凹陷,漆面刮伤。宋某与付某多次沟通无果,经交警、居委会调解后仍无法对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付某支付车辆维修费1500元及车辆维修期间宋某的误工费、交通费2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官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开展了调解。法官分别询问双方当事人,以获得完整的事情经过。本案中,付某家的窗玻璃掉落致使宋某家的私家车受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车辆的损害赔偿是否应由付某承担。
法官首先为付某耐心讲解了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规范,向其阐明了只要不是自身故意高空抛物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想法是错误的。房屋的所有人、居住人对房屋具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在发现房屋的部分设施存在老化等安全隐患时,需及时检查、排除危险,从而避免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侵害。同时法官也用心开解宋某,“远亲不如近邻”,成为楼上楼下邻居是彼此缘分,需要更多的体谅与理解。
在法官倾力调解下,付某表示愿意赔偿宋某的损失,但由于经济条件不好,希望宋某可以适当降低赔偿要求。听到付某的困难后,宋某表示将原有的1500元减到1200元,200元误工费与交通费也自愿放弃。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付某当场履行协议内容,宋某也表示以后不会再因此事而向付某索要车辆的其他维修费用。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作为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家中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如窗玻璃、阳台上放置的物品都具有管理义务。若因自身没有做到应尽的监管义务而导致事故发生,依法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避免这样的“倒霉事”发生,可以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护,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找人维修。同时关注好天气情况,在狂风暴雨来临前,做好相应的安全准备,进一步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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