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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吕稀文、吴一帆)明明不是业主,却被物业公司以拖欠物业费为由起诉,个人征信及企业经营也将受到严重影响。近日,襄阳市襄州区检察院在对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进行监督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获法院采纳并予以改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企业经营危机也成功化解。
2023年,某物业公司将甲某起诉至襄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六千余元物业费。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该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甲某认为自己不是小区业主,物业公司不该向其索要物业费,遂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再审申请。
“我是某金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旦被强制执行,个人征信受到影响,公司经营就难以为继了。”2024年1月2日,甲某担心被法院强制执行,导致银行因征信问题不再与其公司继续合作,无奈之下来到了襄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向检察官诉说了该案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的重大影响。
甲某是不是案涉小区的业主?是否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受理监督申请后,该院立即展开调查核实,经过实地走访、询问当事人、查阅购房合同及缴费凭证等卷宗资料,查明案涉小区房屋的业主实为甲某的前妻小红(化名)。
原来,2017年10月,小红在襄州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但物业公司登记的业主却是其丈夫甲某。2018年,两人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姻期间没有财产分割,故案涉房屋的业主一直都是小红,甲某不应承担给付物业费的义务,且甲某不知晓物业公司登记错误,未及时予以更正,造成乌龙。
考虑到该案即将进入执行阶段,一旦申请强制执行,将会给甲某及其名下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查明事实后,检察官当即与法院执行部门、审理部门沟通,并向该物业公司释法说理,物业公司同意暂时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暂缓立案执行。
2024年1月31日,襄州区检察院以被告不适格之错误向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法院裁定对本案再审。同年11月13日,法院对该案予以改判,撤销原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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