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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客户端讯 “不是我欠的钱,我就签了个字,竟也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浠水法院审理了一起债务纠纷,当事人因“签字”而需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悔不当初。
签字需谨慎,非用工者亦担责!
案情简介
2022年,徐某作为一处建筑装修工程的承包人,雇佣了郭某从事水电工作,并指派其亲戚刘某担任工长。工程结束后,郭某与徐某就劳务款进行了结算。
在徐某的要求下,刘某向郭某出具了一张欠条,明确载明“今下欠郭某劳务款10000元,欠款人:刘某”。
然而,在徐某偿还了部分款项后,剩余的劳务款却迟迟未能到位,郭某多次催讨无果,最终选择将此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虽然不是劳务合同中的用工者,但这一事实并不足以排除其在特定法律框架下所需承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当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加入债务的约定,并且此约定已被有效通知给债权人,或者当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达了愿意加入债务承担的意愿,而债权人在收到这一意愿后的合理期限内并未明确表示拒绝时,该债权人便依法拥有了向第三人请求清偿债务的权利。此权利的范围限于第三人明确表示愿意承担的债务部分,且在此范围内,第三人与原债务人需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责任。
本案中,刘某明知自己并非劳务关系的相对方,却仍然以欠款人的身份向郭某出具了欠条。这一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刘某向郭某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因此,刘某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
欠条,作为一种承载着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凭证,其开具与使用均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得有丝毫马虎。在决定开具欠条之前,当事人应当深思熟虑,充分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债务偿还能力,确保自己不仅有能力履行欠条上所载明的债务,同时也确实愿意承担这一责任。
当第三人以债务人的身份向债权人出具借条或欠条时,应谨慎行事。一旦欠条或借条正式出具,并经由债权人接收确认,该行为在法律上就极有可能被解释为第三人向债权人明确表达了愿意加入既有债务关系,并承诺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意愿,进而可能引发一系列连带清偿的法律后果。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利剑。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谨慎对待每一份书面凭证,避免因为一时大意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来 源:浠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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