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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理发”有标准 野蛮修剪将被罚
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4-10-12 11:14:44

日前,咸宁市城管执法委发布《咸宁市城市园林绿化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细化量化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据了解,《意见》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意见》共十条,对擅自砍伐树木、毁绿、占用绿地、损坏城市绿化设施、损坏古树名木等违法行为、违则、罚则、适用情形、处罚细则进行详细规定。

亮点一:细化惩处,提高违法成本

例如《意见》第一、二条,对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树木(非古树名木)以及一般毁绿行为作出相应规定,提供具体的执法依据——《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在适用情形中精准指出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范畴,在处罚细则中明确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对应不同的处罚力度。

咸宁市城管执法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方面有助于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也能让市民和相关责任主体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边界,有助于提高市民的爱绿护绿意识。另一方面,体现了《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和较轻的处罚为主,促使违法者认识到错误并及时改正;对于一般和严重的违法行为,则加大处罚力度,起到威慑作用,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亮点二:细分行为,保护古树名木

《意见》第九条,对一般损坏古树名木行为;未经批准,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行为;非法买卖流转行为等作出相应规定。如果古树名木尚未遭受损伤,或者虽已遭受损伤但已成活且不影响其生长,处罚相对较轻;而如果古树名木被违规砍伐或迁移,处罚则更为严重,需赔偿相应损失(含树木养护、复壮费用及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并视情况处罚金数万元。

亮点三:明确标准,规定修剪高度

树木如何进行修剪?如何认定过度修剪、砍伐?随着市民环保意识不断增强,大家对绿化养护、尤其是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常常提出这样的疑问。

据了解,树木修剪是一种针对树木进行有目的地剪除树枝、树叶或者根部的管理方法,具有促进树木健康生长、控制树姿和形态、提高树木安全性、增加观赏价值等作用。常规修剪一般只修剪过密枝、病虫枝、枯枝、下垂枝等,相当于理发时打薄,但不改变整体冠型。

而过度修剪是在常规修剪的基础上进行了过度的回缩修剪,影响了树木的正常生长和形态。砍伐一般是指截断树木主干,导致树木生态、景观价值几乎或全部灭失的行为,对树木伤害极大,不仅影响树木的生长,还可能对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对此,《意见》备注一栏,根据树木胸径大小,对树木修剪、过度修剪和砍伐的标准进行详细界定。

其中,树木胸径10cm以下时,截杆高度2.8米(含)以下认定为砍伐,截杆高度2.8米-3.2米(含)认定为过度修剪,高度超过3.2米认定为普通修剪;树木胸径10cm-20cm以下时,截杆高度3.2米(含)以下认定为砍伐,截杆高度3.2米-4.2米(含)认定为过度修剪,高度超过4.2米认定为普通修剪;树木胸径20cm-30cm时,截杆高度3.6米(含)以下认定为砍伐,截杆高度3.6米-4.5米(含)认定为过度修剪,高度超过4.5米认定为普通修剪;树木胸径30cm以上时,截杆高度4.5米(含)以下认定为砍伐,截杆高度4.5米-6.0米(含)认定为过度修剪,高度超过6.0米认定为普通修剪。上述树木不论规格大小,凡修剪后未保留任何一级分枝而只保留主干的修剪行为,一律认定为砍伐。

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美丽风景。咸宁市城管执法委相关负责人呼吁,让我们携手共进,坚决打击毁绿行为,用实际行动爱护身边的一草一木,共同守护“绿色财富”,为建设美丽、宜居的香城泉都贡献力量。

(来源:香城都市报)

责任编辑:樊思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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