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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记者胡弦、通讯员任峥)近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该判决书针对发生在襄阳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致柴油罐车泄漏污染环境引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维持原判,判令涉案两方主体赔付150余万元。
2019年1月9日,在襄阳市襄州区襄北高速路口附近路段,任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因变更车道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停在路边的郭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被撞,车上所载柴油全部泄漏,S217路面及西侧边坡大面积被污染。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对被污染道路等进行了清理处置。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任某承担主要责任,郭某承担次要责任。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经研判,认为该事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发起条件,遂立案启动索赔。经鉴定机构评估,本案的量化赔偿金额为157.84万元。因多次磋商未果,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郭某、任某及两辆半挂车所属重庆市某物资公司、山西省长治市某运输公司以及两车保险公司等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150.84万元。
2023年9月28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一审判决,由任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所属公司及两家投保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郭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所属公司及投保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相关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历时5年多,是道路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件。本案涉及肇事司机、车辆所属公司及保险公司等两方、共七家赔偿义务人,其成功办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近年来,湖北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截至2024年7月,全省已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100余件,实现了17个市州实际办案全覆盖。今后,湖北生态环境系统将继续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加强司法协作,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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