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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政府下发通知
调整2024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
宜府办发〔2024〕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予以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88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680元/人·月。
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3倍,照料护理标准统一为0.7倍)。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3倍;照料护理标准分3档:全自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为0.7倍,半失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在0.7倍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00元,失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3%)。
三、孤儿养育标准。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确定,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确定。
四、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6日
据了解,此次标准调整后,宜昌市将有11万城乡困难群众从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