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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猇亭法院审结了一起辖区内小区业主不满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作出的相关决议、决定所引发的业主撤销权纠纷,猇亭法院撤销了被告A小区业委会作出的在物业项目管理方式、公开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等多项决定,有效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实现了以审理促治理,用法治助共治的良好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自作主张,业委会违反法律规定
原告刘某某、张某某系A小区的业主。2023年8月16日,A小区业委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召开业主代表会,会议表决通过了A小区的物业项目管理方式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物业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代理公司为湖北某咨询公司等多项决议事项内容,并制作成《A小区业委会工作简报》于2023年9月5日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发布。同日,被告业委会又发出一则关于召开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业主大会表决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其征求意见的方式,但未明确表决投票截止时间。
原告认为业委会在决议上征求业主表决意见未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全过程缺乏公正的程序,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违背广大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多处违法违规,侵害了业主的权利,遂向猇亭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守护权益,法院依法撤销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区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中没有业主代表会这一组织和业主代表会议事的相关规定,因此表决A小区的物业项目管理方式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应属于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物业招标方式、招标代理公司均与物业服务选聘相关,均属于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其他组织无权作出决议。
对于被告作出的公开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该小区的决定,法院认为在会议通知、纸质表决票以及投票表决上存在诸多问题,导致该次业主大会召集程序违法,表决方式、计票方式与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不符,侵害了两原告作为小区业主的合法程序权益,故撤销被告作出的由B公司接管A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的决定。
法官说法
违法决议,巧用业主撤销权
《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业主有权共同决议和管理与共有相关的事项,但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议的形成过程中仍有可能存在违反程序规定或侵害业主权益的情形,故赋予相关业主通过司法途径行使撤销权。该小区业主对作出的决议行使撤销权,有利于促使业主自治机构的管理更加规范有效,妥善处理利好业主个人权益与小区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依法将民主与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区治理的方方面面。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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