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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猇法说法】对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决议有异议,业主可否请求撤销?
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4-05-22 09:23:19


近日,猇亭法院审结了一起辖区内小区业主不满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作出的相关决议、决定所引发的业主撤销权纠纷,猇亭法院撤销了被告A小区业委会作出的在物业项目管理方式、公开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等多项决定,有效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实现了以审理促治理,用法治助共治的良好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自作主张,业委会违反法律规定


原告刘某某、张某某系A小区的业主。2023年8月16日,A小区业委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召开业主代表会,会议表决通过了A小区的物业项目管理方式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物业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代理公司为湖北某咨询公司等多项决议事项内容,并制作成《A小区业委会工作简报》于2023年9月5日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发布。同日,被告业委会又发出一则关于召开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业主大会表决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其征求意见的方式,但未明确表决投票截止时间。

原告认为业委会在决议上征求业主表决意见未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全过程缺乏公正的程序,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违背广大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多处违法违规,侵害了业主的权利,遂向猇亭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守护权益,法院依法撤销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区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中没有业主代表会这一组织和业主代表会议事的相关规定,因此表决A小区的物业项目管理方式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应属于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物业招标方式、招标代理公司均与物业服务选聘相关,均属于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其他组织无权作出决议。

对于被告作出的公开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该小区的决定,法院认为在会议通知、纸质表决票以及投票表决上存在诸多问题,导致该次业主大会召集程序违法,表决方式、计票方式与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不符,侵害了两原告作为小区业主的合法程序权益,故撤销被告作出的由B公司接管A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的决定。


法官说法

违法决议,巧用业主撤销权


《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业主有权共同决议和管理与共有相关的事项,但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议的形成过程中仍有可能存在违反程序规定或侵害业主权益的情形,故赋予相关业主通过司法途径行使撤销权。该小区业主对作出的决议行使撤销权,有利于促使业主自治机构的管理更加规范有效,妥善处理利好业主个人权益与小区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依法将民主与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区治理的方方面面。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议:(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议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议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议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的解释》第十二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责任编辑:张厚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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