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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职工生活品质,依法充分保障职工休息休养权益,近日,经宜昌市政府批准,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宜昌市一线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营造尊重技能、尊重劳动、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激励广大职工以更加强健的身心、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积极投身宜昌高质量发展。《办法》的出台,为开展一线职工疗休养活动提供政策依据,体现党和政府对一线职工的关心关爱。
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的优秀一线职工。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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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企业的技术工人和工作在生产经营一线的职工;
医护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城管执法人员(含协管员)、教职工、人民警察(含辅警)、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干部职工等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在服务人民群众一线的职工;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及工作在苦、脏、累、险、有毒有害岗位的职工;
在抗灾抢险、乡村振兴、援疆援藏等急难险重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在职职工;
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技能人才;
工伤、患职业病、慢性病的职工。
疗休养对象和人数由各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和经费状况确定。
应优先选择工人疗养院,超出工人疗养院接待能力的,原则上在挂牌认定的职工疗休养基地进行,同一批次疗休养活动只能选择一个疗休养机构承办。疗休养活动原则上不出省,如出省应由宜昌市总工会选择省外工人疗养院协作开展,优先选择对口援助及签订疗休养互送协议地区。疗休养期间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活动,原则上住宿地点不变。
疗休养经费从所在单位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等)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费用标准不超过平均700元/天/人且总额不超过3500元/人,其他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由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决定。
疗休养费用包括往返路费、伙食费、住宿费、活动费、门票费以及公杂费等。为疗休养人员购买覆盖全过程的人身意外险。开展健康理疗、学习交流、参观游览活动的经费合计不超过费用总额的20%。
疗休养内容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为主,适当安排参观考察。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美丽乡村、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可适当安排参观具有当地代表性的人文和自然景观。其中,收费景点控制在3个以内,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3天。重点开展“一课两活动”,即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课、技术交流活动和健康服务活动。
一线职工疗休养活动每次疗休养时间不超过5天(不含路途),按照出勤对待,不冲抵职工年休假。
每批次疗休养活动一般不超过100人。派出10名以下一线职工参加一线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基层工会原则上不安排工作人员,派出10至20名可安排1名工作人员,每超过20名可增加1名工作人员,最多不得超过5名。参加疗休养原则上不携带家属。
市总工会每年组织艰苦一线岗位职工开展示范性疗休养活动。对市直企事业单位和宜昌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组织一线职工疗休养进行限额补助,补助费用不超过疗休养组织单位申报总费用的50%。
各县市区应积极组织一线职工疗休养活动,可参照《办法》开展补助,将一线职工疗休养活动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
市总工会负责一线职工疗休养工作统筹和管理监督。市财政局负责一线职工疗休养活动经费的政策保障。市人社局、市国资委结合部门职责加强对管理服务对象的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宜昌平湖工人疗养院负责对全市一线职工疗休养活动过程的协调服务,加强与市内外疗休养服务机构合作和资源对接。各县市区总工会、市直产业(行业)工会、市直企业工会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疗休养工作。各基层工会负责制定本单位一线职工疗休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加强对疗休养活动和疗休养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严禁借疗休养名义发放钱物、变相组织旅游和培训,确保疗休养活动的纯洁性;
严格审核疗休养对象,坚决防止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以一线职工名义参加疗休养,不得超额配备工作人员;
严格按照疗休养计划开展活动,不得擅自延长时间、更改地点;
严格审查疗休养活动内容,不得开展与疗休养主题无关的活动,严禁到纯娱乐性游乐设施场所、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场所、高消费场所、私人会所、封建迷信场所、有低俗庸俗活动内容的场所等;
严格管理疗休养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
《宜昌市一线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和上级工会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办法由宜昌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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