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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新规已施行,这些变化要牢记!
曾都法院 2024-03-21 09:41:34

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依法办理醉驾案件,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2024年1月15日,曾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对一名犯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龚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龚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并表示一定谨记本次教训,今后定然不会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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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12日,被告人龚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使用警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龚某某进行吹气检测,其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202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即将龚某某带往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并封存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龚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00毫克/100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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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龚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具备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意见》中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本案中被告人龚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不宜对其适用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故本案应按照新施行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被告人陶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200毫克/100毫升,依法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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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生命无价,酒后禁驾。请广大人民群众心有所畏,行有所止,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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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新规要点

(一)醉驾从宽处罚情形

醉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作出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的处理:

1.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2.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3.关于特殊情况下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意见》明确,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后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4.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二)醉驾从重处罚情形

醉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4.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5.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6.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7.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8.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9.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10.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11.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12.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13.两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14.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5.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责任编辑:徐凡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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