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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 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的十条措施》
湖北日报 2024-02-21 16:53:53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关于“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的工作部署,以高质量司法打造湖北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推动流域综合治理,为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支撑和服务,湖北高院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十条措施。

第一条 做实评估制度 稳定市场主体法治预期。深化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和司法公开等环节,根据当事人自评司法活动对企业可能存在的经济影响及司法需求,对涉案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实质性分级评估,并作出针对性防范和处置,将司法活动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二条 畅通商事解纷便民通道 护航企业轻装前行。构建线上线下多元解纷渠道,与工商联、金融监管部门、知识产权局等单位建立“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平台,在自贸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会等地建设集约化商事纠纷共享法庭,为企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推行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衔接机制,有效发挥制度融合优势,促进矛盾纠纷前端化解。大力加强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建设,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武汉仲裁委员会合作,努力打造集国际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于一体的“湖北样板”。

第三条 压缩诉讼全链条运转周期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持续推进线上立案“一网通办”,线下立案“只跑一次”,人民法院自当事人提出立案申请后7个工作日审核立案,对于不立案投诉,做到“必督办、定回复”,确保有效投诉处理达到100%满意度。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涉及鉴定评估的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在3个月内审结。加快案件材料流转效率,在无公告送达、涉外送达等特殊情况下,上诉案件自上诉答辩期满之日起移送二审法院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上级法院自结案之日起向下级法院退卷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对司法委托鉴定实行全流程监管,将完成鉴定任务的平均耗时作为考核评价鉴定机构的重要标准,有效压缩司法鉴定评估时限。

第四条 精准打击涉企刑事犯罪 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依法从严打击针对企业和企业家实施的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黑恶势力犯罪、恶性暴力犯罪,维护企业家人身安全和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依法惩处针对企业和企业家实施的盗窃、抢夺、诈骗等侵犯财产类犯罪,维护企业和企业家财产安全。依法惩处企业工作人员实施的贪污、职务侵占、行受贿等腐败犯罪,净化企业内部经营环境。准确区分非法集资与正当融资、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健全涉企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甄别纠正机制,完善涉案财产追缴处置机制,让企业家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发展。

第五条 延伸知识产权司法服务链条助力创新发展。加强对自贸区、工业园区的重点保护,实现自贸区和县级以上工业园区知识产权联合保护工作站、巡回法庭全覆盖。对光电子信息、生命健康等我省五大优势产业知识产权实行精准保护,研判产业典型法律风险、梳理常见纠纷类型,制定风险清单、建立案例库,帮助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屏障。支持湖北知识产权仲裁做优做强,法仲携手加强对外向型科技企业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法治保障力度,助力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宽严相济”,对恶意侵权“严”字当头,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使侵权者付出更大代价;对科研人员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的法律责任宽容对待、审慎裁判。在全省推广“简案快办”审判模式改革成果,70%案件在2个月内审结,小额诉讼案件1个月内审结,实现司法保护再提速。

第六条 筑牢生态安全司法屏障 服务绿色低碳发展。以高水平生态保护服务保障以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的“四化”同步发展。严厉打击暗管偷排、跨域倾倒、走私废物等污染环境类案件,依法惩治非法占用耕地、非法侵占河湖、乱砍滥伐、擅自取水等破坏生态类案件,筑牢维护水安全、水环境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司法屏障。贯彻系统观念,加强长江流域一体化司法保护,建立长江流域(湖北段)水资源环境公益诉讼集中管辖制度。妥善审理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引发的企业改制、整合、破产等案件,支持和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为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新动能,以产业“含绿量”提升发展“含金量”。持续开展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全国低碳日等主题普法宣传活动,形成全民参与节能降碳的良好格局,推动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对碳排放权交易的规范引导作用,与碳排放登记结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密切合作关系,为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规范运行和有序发展,提供具有前瞻性司法建议和司法服务。

第七条 监督政府守约践诺 共建良好政务环境。加速推动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常态化机制建设,促进一把手“应出尽出”“出庭出声”,及时回应市场主体的关切。依法审理行政机关不履行合同义务、新官不理旧账等不作为乱作为案件,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予以曝光,并将线索移交有关监管部门。对行政执法中影响政务环境的多发、高发领域,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行政争议源头治理和实质性化解。

第八条 “刚柔并济”破解执行难题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加大执行力度,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凝聚“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强大合力。深入推进涉拖欠企业账款案件专项执行,实现到账案款5日内发放完毕。对“久执不结”案件常态化开展交叉执行,发挥“鲶鱼效应”,最大限度兑现企业胜诉权益。注重善意文明执行,对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案施策,有多种财产并存的,采取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存在资金困难的企业,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全面推行失信预警守信激励机制,给予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不超过3个月的履行宽限期,暂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信用修复证明。

第九条 协同联动释放重整效能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深化府院协调联动机制,加快打通法院办案平台与政府政务数据中心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完善破产案件涉案信息“一网通查”、破产事务“一网通办”。探索“执行转破产+重整”机制,对于转入重整或和解程序的被执行企业,可以暂缓实施有关失信惩戒措施,在保留市场主体经营价值的基础上,更好维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支持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盘活资产,充分发挥预重整制度的识别功能,引导重整资源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

第十条 合规改革引导守法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切实加强法检协同协作,充分利用第三方合规监管机制,从源头减少和预防违法犯罪。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借助司法建议、风险提示、企业回访、发送法治体检报告等方式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拓展到民商事、行政、执行领域,实现由个案合规到行业合规,事后维权向事先预防的根本转变,达到“办理一个案件、救活一个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成效。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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