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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发布2023年生态环境领域十大两法衔接典型案例
湖北日报 2023-12-19 23:09:37

12月1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3年该市生态环境领域十大两法衔接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襄阳市生态环境系统进一步完善两法衔接机制,严格落实《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工作的规定(试行)》,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分工协作,全年移送行政拘留案件6件、涉嫌犯罪案件11件。

涉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犯罪类

案例一:襄城区某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23年7月21日,襄城区环境执法人员对襄城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铁屑堆放库内有一约5公分的豁口通向库房外的雨水沟,雨水沟内有大量乳白色不明液体,乳白色液体通过厂区内雨水沟排向厂外雨水沟,最终排入城市雨水管网;车间内拖把池排放口有乳白色液体排放痕迹,排放去向为厂区内雨水沟。该公司生产部部长董某某现场确认,乳白色液体为废乳化液。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乳化液属于危险废物,类别HW08,现场检查时正在排向雨水沟,可以认定该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

2023年8月1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襄城区公安分局已立案调查完毕,移交襄城区检察院审查。

案例二:襄城区曹某某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23年3月22日,襄城区环境执法人员对曹某某从事的酸洗石子生产场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场地一酸洗池内有一根黄色软管与南侧围墙外一土坑连通,土坑无任何防渗措施,检查时未排水,用PH试纸对与软管相连的酸洗池池底存水进行测试,PH值约为2—3。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酸洗池内的残留废水和南侧围墙土坑内土壤进行了取样,检测报告显示酸洗池内残留废水PH为1.21(溶液或者固体、半固体浸出液的PH值小于等于2,或者大于等于12.5属于危险废物),南侧围墙外土壤pH值为5.84,呈酸性。经调查询问,曹某某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通过软管排放至南侧围墙外的土坑内。检查时虽无现场排污,但应当认定曹某某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

2023年5月23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襄城区公安分局已立案调查完毕,移交襄城区检察院审查。

案例三:南漳县邓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22年4月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南漳县城关镇原漳河厂内某机械公司闲置厂房进行现场调查。发现邓某某于2022年3月伙同李某、丁某、章某等四人租用某机械公司一栋闲置废旧厂房,自建卧式锅炉2台、冷却水箱2个,从事医用硫磺生产项目。在厂房内及厂房外墙边简易防雨棚内堆放褐红色渣土样物质和一堆块状原煤,可闻到刺鼻味道。南漳分局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疑似危险废物的渣土进行危险性分析鉴别。5月16日,固废危险性鉴别初筛鉴别结果显示,废渣中浸出毒性中氰化物浓度12.3mg/L,超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特征》(GB5085.3-2007)表1中所列的浓度限值(5mg/L),初步判定鉴定物具有浸出毒性特征。7月13日,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该固体废物为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代码为“900-000-38”。

2022年10月28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目前南漳县公安局已立案调查完毕,经检察机关审查提交法院受理。为防止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和周边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危害,2022年8月10日,南漳分局与华新(南漳)再生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置服务合同》,对剩余的12.08吨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

案例四:枣阳市某车轮公司、陈某某等跨省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23年9月8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会同枣阳市公安局、吴店镇政府联合警巡时发现,枣阳市某车轮公司三车间内存有大量废铅蓄电池和已拆解的废铅板,炼铅反射炉处于高温熔炼状态,工人正在利用废铅板从事土法炼铅活动,现场已炼成还原铅锭19块。经查,2023年8月,陈某某(安徽省太和县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安徽等地购买废铅蓄电池及废铅板100余吨转移至湖北枣阳,租赁枣阳市某车轮公司车间安装炼铅反射炉等设施,指使崔某某(安徽省界首市人)现场负责,自2023年9月1日开始调度8名工人现场拆解和土法熔炼。截至2023年9月8日,陈某某、崔某某等人已处置废铅板57.21吨,炼成还原铅锭19块,重量达38.14吨。现场堆放已拆解废铅板23.85吨,尚有26.31吨废铅蓄电池未拆解,其中汽车型废铅蓄电池8.16吨、摩托车型废铅蓄电池18.15吨。枣阳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枣阳市某车轮公司炼铅车间内土壤及车间外土壤、外排废水现场取样检测。经检测,车间内炼铅炉西侧土壤中砷、铅、锑等重金属含量分别超过0.98倍、8.7倍、5倍;车间外土壤中铅、锑等重金属含量分别超过0.19倍、0.07倍;车间外废水水质pH呈强酸性,砷、镉、六价铬、镍等重金属含量分别超过17.46倍、12.27倍、3.32倍、12.5倍。

案发后,枣阳分局和枣阳市公安局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围绕案件原材料来源、熔炼工艺流程、环境污染范围及程度、炼铅厂实际控制人资金流向等重点环节,展开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侦办。10月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枣阳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五:枣阳市某新材料公司非法倾倒化工染料废母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23年9月30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和接警任务,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联合枣阳市公安局查实,2021年5月,枣阳市某新材料公司租赁枣阳某高分子材料公司部分车间和成品仓库生产化工产品,2023年8月开始在租赁的厂房内生产化工染料2,4二氨基甲苯和2,6二氨基甲苯。现场负责人刘某通过陈某某联系鲁某某、梁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90吨废母液,以每吨400元处置费交由鲁某某、梁某使用槽罐车运至枣阳市环城办事处玉皇村林场后,直接向灌溉渠倾倒,造成环境污染。

经检测,案发地枣阳市环城办事处玉皇村林场灌溉渠内水质化学需氧量为6.21×103mg/L,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Ⅲ类标准限值309.5倍。枣阳某高分子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明知没有取得化工染料2,4二氨基甲苯和2,6二氨基甲苯生产项目环评审批及排污许可,没有废水处理设施,仍将部分车间和成品仓库(丙类)仓库租赁给湖北某新材料公司生产化工产品及化工染料2,4二氨基甲苯和2,6二氨基甲苯,擅自倾倒化工染料废母液造成环境污染。枣阳某高分子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涉嫌环境污染共同犯罪。

10月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日,枣阳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并于当天对刘某、梁某、陈某某等3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六:谷城县某铸业公司院后非法炼钒窝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23年9月14日-15日,省环境执法监督局、市执法支队根据线索,联合谷城分局对谷城县某铸业公司院后非法炼钒窝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窝点炼钒废水外排至汉江,省环境执法监督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现场进行了采样监测。检测报告显示:1.厂区地面积水浓度砷17.9mg/L,超标准35.8倍;总铬180mg/L,超标准120倍;镍823mg/L,超标准823倍;铅4.09mg/L,超标准4.09倍;镉5.84mg/L,超标准58.4倍。2.厂外雨水沟浓度砷35.8mg/L,超标准71.6倍。3.坡顶废水井浓度砷9.64mg/L,超标准19.28倍。

9月23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谷城县公安局已锁定犯罪嫌疑人,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3人,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涉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犯罪类

案例七:谷城县某公司涉嫌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犯罪案

2023年7月2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专业组对谷城县某公司开展现场帮扶时,发现该公司废气在线自动监测数据显示异常,该公司7月1日14时06分至14时22分之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含量数值波动较大,工控机内采样泵与采样泵管有一定间隙,处于断开状态。接到问题反馈后,市执法支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复核,调查出该公司硫化钡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操作工张某发现在线数据二氧化硫超标后,私自到废气在线自动监控室拔掉了工控机采样泵进气管,导致在线监测设施采样泵进气管处于断开状态。该公司上述行为导致自动监控设备不能对企业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涉嫌弄虚作假。

7月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谷城县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八:保康县某公司涉嫌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犯罪案

2023年8月1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根据省厅交办线索,对保康县某公司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因实验室测出的总磷数据和在线监测数据有误差,生产科科长陶某某(兼任公司化验室技术员)于6月15日与公司总经理罗某、副总经理龚某某商量后,决定用生物池中的水样替换总磷在线监测的实际水样进行反测。6月15日下午,陶某某进入该公司污水在线监控室,先将监控摄像头拨转,使摄像头对着墙,然后将总磷在线监测设备上的采样管拔下插入从实验室带的水样里,在总磷在线监测设备上选择“即刻测量”,反复两次。6月24日晚上(20:00至22:00间),陶某某又采用同样方式将总磷在线监测的水样换成实验室用水样,直到25日早晨天亮,陶某某又返回在线监控室将水样采样管和监控摄像头恢复正常。该公司上述行为人为导致自动监控设备多个小时值“达标”,以达到日均值“达标”的效果,涉嫌弄虚作假。

8月2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目前保康县公安局已立案调查完毕,将该案移交保康县检察院审查。

适用移送行政拘留类

案例九:老河口市某新能源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移送行政拘留案

2023年2月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落实生态环境部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组在老河口市某新能源公司开展帮扶时,发现该公司脱硫塔循环水池喷淋液为中性,PH试纸显示为6-7。2月9日,老河口分局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华中木业园区分散式供热项目生产时,1#脱硫塔2台碱液提升泵,其中1台在运行,另1台碱液提升泵和1台清水泵未运行;2#脱硫塔1台清水泵在运行,2台碱液提升泵均未运行,生产废气未经过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放。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脱硫设施1#循环水池、2#碱液池、3#碱液池内废水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测报告显示:1#循环水池PH值为6.7、2#碱液池PH值为6.7、3#碱液池PH值为6.7,碱液池呈中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年5月2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7月2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老河口市公安局已立案完成调查,对该公司管理人员张某某实施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案件十:襄州区古某某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移送行政拘留案

2023年2月20日,襄州区环境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古某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023年2月10日开始在襄州区伙牌镇东莞工业城贮存收集的废铅蓄电池。2023年2月20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贮存仓库进行查封,2023年3月20日解除查封,并将贮存的废铅酸电池交由有资质公司进行转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年7月1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万元。2023年7月18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襄州区公安局已立案完成调查,对古某某实施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湖北日报通讯员 李丹 赵月

责任编辑:祝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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