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查看全部{{ item.replyCount }}条回复> 查看更多回复>
- 查看更多回复>
医疗救助政策
一.救助对象
1.一类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含孤儿);
2.二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员;
3.三类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4.四类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二.门诊救助
1.门诊慢特病救助:一类对象救助比例为100%,二类对象救助比例为70%,三类对象救助比例为60%,四类对象救助比例为50%;
2.门诊慢特病年度限额为1万元,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限额8万元。
三.住院救助
1.一类、二类对象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分别按照100%和70%进行救助;
2.三类对象起付线标准按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起付标准为1500元,救助比例为60%;
3.四类对象起付线标准按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起付标准为7000元,救助比例为50%。
四.倾斜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个人申请、部门审核,按90%的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年度最高限额3万元。
五.依申请救助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已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一、二类医疗救助对象直接获得医疗救助;三、四类医疗救助对象依本人申请获得医疗救助。因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的困难群众,经相关部门确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依本人申请对身份确定前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给予一次性救助,计入救助的时间范围为认定之前12个月内(参保期内),救助标准为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给予年度内一次性救助,救助限额3万元。
来源:公安县医疗保障局
-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