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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记者刘畅、通讯员郑琳琳、向绮萌)顾客本想进商场购物,没想到会撞上商场玻璃门受伤。由此产生的损失应该由谁买单呢?近期,武汉市青山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被撞伤的张婆婆获赔4.6万元。
2022年10月20日,70岁的张婆婆在青山区某商场不小心撞到某店铺玻璃门,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头皮血肿、脑震荡等,后花费医疗费4.4万余元。经鉴定机构鉴定,张婆婆所受损伤评定为十级残疾。2023年5月17日,张婆婆以店铺玻璃门未设置任何防护措施,也未张贴任何安全警示标识、标记致自己撞伤为由,将店铺及店铺出租方告上法庭,要求两公司共同赔偿13万余元。
审理中,店铺认为事故发生地玻璃门虽未张贴警示标志,但玻璃门把手、地上所铺设深色地垫明显,不易造成混淆,其他顾客均能正常出入,意外发生是张婆婆走太快没留意所致,店铺不应担责。店铺出租方认为自己已将房屋使用权交付给店铺,相应义务同时转移,张婆婆要求自己承担责任于理不合。
青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涉事玻璃门无任何警示标志,较为通透,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店铺作为经营者、管理者应对张婆婆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张婆婆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行走时应尽审慎的注意义务以避免危险的发生,但其未能恪尽注意和谨慎义务,是案涉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自身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由张婆婆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责任,店铺应当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限度内对张婆婆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次要责任。张婆婆同时主张由店铺出租方承担责任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近日,青山法院作出判决:店铺赔偿张婆婆各项经济损失46000余元。宣判后,张婆婆和店铺均未上诉。据承办法官近期回访,店铺已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在店铺玻璃上张贴了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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