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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共同饮酒后死亡,共饮人被起诉,这次法院判决有不同
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3-10-23 10:26:31

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杨静波)近年来,因朋友聚会酿成酒后伤亡事故频发,家属向共饮者索赔的案件屡见不鲜。在该类案件中,共饮者是否一定会承担法律责任呢?近日,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案例,依法认定共饮者已尽及时、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27日晚,杨某某与陈某某邀约田甲等吃宵夜,其中杨某某个人主动点了白酒,其余四人均喝啤酒。当杨某某还未喝完一小瓶白酒时,感觉身体不适,遂被徐某某、杨甲等先将其送往某宾馆休息,后又及时送往甲医院进行救治,期间,因杨某某需做手术,徐某某又将杨某某的奶奶接到甲医院签字。杨某某相继在甲、乙医院治疗后因病情严重被转入丙医院治疗,2022年8月25日,杨某某在丙医院死亡,该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为脑出血。杨某某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某等赔偿杨某某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

法院审理

来凤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自己在不能饮酒的情况下喝酒过量带来的严重后果,杨某某近亲属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杨甲等对杨某某有强迫性劝酒行为及杨某某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的行为。当杨某某出现身体不适后,及时将其带到某宾馆休息,徐某某留下陪护,且在杨某某病情严重时,徐某某等及时拨打120救护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又主动联系杨某某的家属到医院签字进行手术。徐某某等人的上述行为,证明其履行了照顾及护送杨某某到医院进行救治的义务,故杨某某近亲属要求徐某某等承担杨某某死亡产生的法律后果,于法无据,遂驳回其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杨某某近亲属及徐某某等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系共同饮酒引发的典型民事案件。共同饮酒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属于情谊行为,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同时,共同饮酒人安全注意义务的程度应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如果共同饮酒者存在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饮酒仍劝酒,或者未对醉酒者履行必要的安全护送、照顾义务等,共饮者根据其过错程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共同饮酒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及照顾义务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法院准确把握对安全注意义务的判断,依法认定共同饮酒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及照顾义务,其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较好地平衡了社会交往与风险控制的双重需求,弘扬了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树立了“适度饮酒”“相互照顾”的社会导向,有助于形成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应秉承文明之风,摒弃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陋习,适度饮酒、文明饮酒,珍爱身体健康、提高风险意识,积极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责任编辑:陈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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