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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科普:传承千年的守护 我国古代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精神
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3-09-19 15:52:40

在中国古代,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吗?

答案是没有的,但是在中华文明上下5000年的历史中,古代先贤们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精神确是有的,而且这一司法精神并没有泯灭在波澜壮阔的历史长河之中,反而历朝历代都得到了重视并代代传承了下来的。

远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时期,著名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军事家周公旦所著的儒家经典《周礼》中,就有明确的记载。《周礼.秋官.司刺》中提及的三赦之法,即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大意就是在西周那个时候,幼弱,8岁以下的少年儿童;老旄,80岁以上的老人;蠢愚,患有精神障碍的痴呆症的人,原则上,这三类人是不会被刑法审判的,属于可以被赦免的人。

到了秦代,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精神有进一步的发展。1975年出土于我省云梦县,震惊中外的“睡虎地秦简”中,有这样一个司法实践案例,《云梦秦简 法律答问》:“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

也许在秦朝当时的县衙里,是这样的场景。

大秦帝国一名叫“喜”的基层法官坐在堂上,安静地看着堂下的两家百姓诉说着案情的由来。

“大人啊,张三家的孩子在外面放牧他家的马,结果他家的马跑到我家田里,吃了我一石的庄稼,请大人替我做主呀。”脸红脖子粗的李四指着张三家的大人吼道。

“请大人明察,我家的马当时受到了惊吓,我儿子还是小孩子,他拉不动马啊,还请大人给孩子一个改错的机会啊。”张三对于案情事实供认不讳。但秦法严厉,他只好抱着自己哭泣的孩子向高堂上的“喜”作揖求情。

官员“喜”听完两家案情的陈诉后,说道:“来人,替本官量一下这孩子的身高。”

堂下的小吏麻利地拿出秦尺,测量了下张三家孩子的身高,然后告知了“喜”,这孩子身高不足6尺。

“喜”思考了片刻,当庭宣判到:“根据我大秦的律法,未满6尺的孩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视为具有民事能力。现判决如下,驳回李四家的诉讼请求,张三家不需要赔偿李四家损失的一石粮食。”

判决过后,“喜”还命令小吏将本案所适用的大秦法律在木板上抄写了两份,给原被告双方一方一份。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秦朝用身高来作为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民事责任的依据,秦时六尺大概是现在1米2,大约是8-10岁的小孩。而根据我国2021年1月1日起将要实施的《民法典》规定,8岁前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是历史的传承啊。

千年以来,中国这片古老的土地上风云变幻。但是,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赦幼”思想,却是一直根植于中国人的内心深处。处于新时代的我们,更要传承好这份跨越岁月时光的守护,用爱心去呵护、用法律去保护未成年人的茁壮成长。

(湖北日报客户端通讯员 辜成枢)

责任编辑:张厚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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