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
- 查看全部{{ item.replyCount }}条回复> 查看更多回复>
- 查看更多回复>
湖北日报讯(通讯员郑安强、阮缘)近日,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向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刘某发出“限驾令”,限制其驾驶非营运车辆。据悉,这是黄石法院系统首张“限驾令”。
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曾于2020年分别向苏某借款20万元、苏某某借款40万元用于经营,并约定了还款利息,但在2020年归还3.5万元后,剩余欠款及利息却迟迟未归还。原告苏某、苏某某向西塞山区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于10日内支付原告欠款及利息。此后,刘某未依法履行,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刘某被列为被执行人。进入执行程序后,刘某一直未露面,也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然而,据申请人提供的消息称,刘某在起诉前就已转移了其名下一辆豪车,而现在仍在驾驶该转移车辆。鉴于该车辆非刘某生活必需,为震慑被执行人拒执行为,经申请人申请,西塞山区法院对刘某发出了全市首张“限制驾驶令”,限制其驾驶非营运车辆。
“限驾令”,是指通过将“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小型车辆”列入限制高消费选项,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驾驶非营运小型车辆(含个人名下的小汽车和他人名下的小汽车)惩戒措施,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出行空间。
如违反限制驾驶令,经查证属实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只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就可以解除“限驾令”,如果在限驾期间提供有效的担保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也可以解除“限驾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