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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但任何人、任何信访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信访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对于非访、缠访、闹访以及借信访之名扰乱滋事、敲诈勒索的违法行为人,法律必将予以严惩。
3月29日,汉川市公安局庙头派出所联合治安大队,将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清(男,65岁,汉川人)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详情
经查,为谋取私利,2010年12月以来,周某清因私人恩怨殴打他人、以对公安机关开具的伤情鉴定结果不服为由开始信访。2012年7月30日,汉川市庙头镇政府对周某清的诉求均化解,且湖北省市县三级相关职能部门书面答复信访终结、汉川市信访局认定系无理访后,周某清仍以要求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赔偿巨额精神损失费等无理诉求,专门选择在国家重要会议或敏感节点期间,先后百余次到省市县各级各部门走访闹纺缠纺,并借此向地方政府施压,趁机索要钱款,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目前,周某清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信访工作条例》
第二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平安汉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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