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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占用村集体鱼池拒不返还?洪湖法院依法强制腾退
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3-03-08 21:55:43

承包村集体鱼池,合同解除后继续占用鱼池,多次做工作不愿腾退。近日,洪湖法院执行局围绕护春耕、促生产、惠民生,高效执行两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依法强制腾退了被执行人长期占用的鱼池,推动涉农纠纷化解,为春耕生产保驾护航。

2006年,洪湖市滨湖办事处某渔场与魏某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将粗养湖泊1000亩交魏某承包,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期内魏某有权转包。后魏某分别与杨某、方某签订转包合同,将40亩鱼池转租给杨某,20亩鱼池转租给方某。由于魏某未能按时缴纳承包费,2017年,该渔场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魏某签订的承包合同,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渔场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魏某即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权对该土地行使经营权,杨某、方某的占有权也随之丧失。2021年9月,该渔场向杨某、方某送达通知书,明确要求二人退出涉案鱼池,但二人未退还渔池。后该渔场与另外三村合并后的洪湖市滨湖街道某村村委会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方某向村委会退还占用的鱼池,并支付经济损失。杨某、方某迟迟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今年1月,该村村委会向洪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了解到,方某承包的鱼池实际上也是由杨某在负责管理,执行干警多次约谈杨某,并通过面谈、电话通知及实地张贴腾退公告等多种形式要求杨某在限期内腾退,但杨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怠于履行,洪湖法院执行局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当天下午,执行干警乘坐小船赶往涉案鱼池,在公证人员的现场见证下,经过三个多小时的紧张忙碌,对鱼池周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清点、登记、搬运,并依法拆除了被执行人私建的鱼棚。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的父母情绪激动,执行干警及时安抚当事人情绪,经过耐心释法明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村委会主动放弃经济损失赔偿款,并根据鱼池内的成品鱼和鱼苗等水产物给予被执行人补偿,被执行人也转变态度,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主动做好鱼塘清退收尾工作,最终腾退行动圆满完成,两起案件顺利执结。

本次强制执行行动不仅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了法律的尊严、提升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公信力,更是给群众带来了一场生动的普法宣传课。(湖北日报客户端通讯员杨岭)

责任编辑:石雅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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