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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记者文俊、通讯员黄玉烨)11月18日,“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行。此次活动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办,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政府部门、高校院所、知识产权实务界的专家和代表们齐聚一堂,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我国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言献策。活动并受到国内外知识产权界的广泛关注,在线观看直播人数逾15000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司长葛树在视频致辞中表示,研讨会的主题与我国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战略方针高度契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期望与会专家学者聚焦我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入分享相关研究成果,为正在进行的数据知识产权政策制定工作提供宝贵意见。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程浩表示,中央作出“建设数字中国”重要部署,省委提出“打造三高地两基地”建设方案,要求将知识产权作为数字经济制度保障,强化数据要素知识产权保护,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将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希望得到中南大学术团队支持。
研讨会主要分为“数据权益保护路径探索”“数据权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数据权益的知识产权保护探索”三项议题,分别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湖北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两会会长曹新明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胡开忠教授主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资深教授、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指导专家组副组长吴汉东教授就“数据制作者权与数据使用者权的法律构造”做主题发言。吴汉东分别从立法意义、权利属性、制度构成、保护对象四个层面,就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提出观点。吴汉东教授指出,在技术特征层面,为了防止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过广导致数据垄断,数据知识产权只能保护衍生数据而不能扩张至原始数据,与此同时,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只保护经过大规模数据收集、加工、处理、传输、分享、使用所产生的数据集合,而不保护单个数据资源;在法律特征层面,则需要满足财产性、共享性与非冲突性,例如他人隐私、未经他人许可的一般个人信息、涉及他人知识产权以及国家核心数据等情形下,都不得主张数据知识产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彭学龙教授表示,考虑到数据客体的特征以及创新激励的目的,数据产权的制度设计应更多地借鉴知识产权的理论模型,而非传统罗马法上的理论,知识产权学者也应积极为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构建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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