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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通讯员杨娇、陈晓苏)原有负面信用记录是破产重整企业再生的障碍。6月1日,《十堰市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出台,推行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
今年3月以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工作为契机,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中需着力破解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积极探索“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改革事项,联合发改、税务、人行、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出台《十堰市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先行先试,畅通市场主体救治与退出通道。
该办法主要围绕重整、和解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工商信用修复、司法信用修复和金融信用异议处理,加强对重整、和解程序中的破产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等方面,细化完善相应工作措施,加大对破产企业的支持力度,建立破产重整、和解案件信息动态共享机制,确保破产重整、和解案件信用修复办法顺畅运行,有效提升困境企业挽救效率。
“对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进行信用修复,避免企业‘二次死亡’。”十堰中院民三庭员额法官熊品介绍,信用修复对破产企业重整成功不可缺少,是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路径,不仅体现“信用中国(十堰)”不断完善升级,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十堰中院将继续秉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加速探索开展湖北省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形成一批可在全省复制推广的“十堰经验”。